第A6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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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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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保险受益人
因不存在“保险利益”索赔遭拒

  [案情]

  去年3月,李先生以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先生借款200万元。张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他将三台大型机器抵押给他,并给机器买好保险。很快,保险手续办妥,双方约定,如果机器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张先生为保险受益人。但对于机器抵押,李先生虽然满口答应,实际上并未办理,因为他之前已把机器抵押给银行用以贷款。

  今年5月,债务缠身的李先生突然“跑路”,厂房被银行查封,那三台机器也因火灾受到严重毁损。张先生认为机器办过保险,自己是受益人,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张先生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张先生认为,自己明明是约定的受益人,为何不能获赔?于是,他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张先生的诉请被驳回。

  [说法]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谓“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能遭受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赔的前提。《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当投保的机器毁损灭失时,张先生既不是三台机器的所有人(所有人是李先生)也不是机器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银行)。即使机器不灭失毁损,经过法律拍卖程序,银行对机器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张先生实际上对机器也没有可期待的利益。因此,张先生在法律上的确对三台机器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有法律依据。

  (叶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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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