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高涨,民间借贷几近疯狂,随之而来的纠纷不断增加。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全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及民间借贷的纠纷占到近5成。因此,如何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成为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 危险的高利贷游戏 朱某是慈溪一家上规模的企业老板,看起来很是风光,但其内心却是一肚子苦水。 去年,朱某的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陷入困境,他多次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始终不愿放贷。无奈之下,朱某只得转向民间借贷。 在中间人牵线下,朱某与浙江东阳的一个老板陈某达成协议,朱某向对方借款500万元,这笔半年期借款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还款还须每日支付欠款金额的4%。 但朱某的企业仍然不景气,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于是陈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朱某立即归还5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并按日以4%支付违约金。 庭审时,朱某一口咬定,虽然借款金额是500万元,但对方先扣了半年的利息100万元,换句话说,实际借款是400万元。 这是典型的高利贷。据法院民事庭法官透露,他们在审理中发现,大量的民间借贷都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为了确保收益,放款人通常采用预先扣划利息等方法,以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来达到盈利目的。比如,一些借款表面上约定的利率是银行利率的4倍,完全合法,但实际利率远超这个数额。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被告朱某难以举证对方是高利贷,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中间人增加新风险 在许多借贷案中,借款的双方本来并无联系甚至互不相识,那么,他们是如何发生借贷关系的呢?答案是,许多借贷是因为中间人的牵线才发生的。中间人一般都消息灵通,既掌握借方资料,又有贷方资源,甚至还建立了自己的关系网络。中间人通过居间借贷抽头,一般按比例提成,有的可以达到2%甚至更多,收益十分可观。 北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逼”出了一位关系人出庭。 去年底,江某借给李某150万元现金,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李某还找来了当地一家企业对这笔借款作担保。由于李某未按时还款,江某起诉。 让江某意想不到的是,庭审时,李某不承认借款。他说,双方当时签订借款合同后,一直等待江某付款,但江某实际上并没有支付,也一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借款合同实际上并未生效。 究竟是怎么回事?法庭调查后,一个叫陈某的中间人出现在这起纠纷中:陈某与江某有长期的民间借贷合作关系,陈某在当地人脉非常广,建立了借贷网络,自己充当中间人。 传陈某到庭后,陈某承认,一般借贷时,出借方先把钱打入他的账号,然后他抽头2%“中介费”,再将款项打入借方账户。但在交易过程中,借方和贷方在款项转移上没有直接联系。根据陈某出具的银行转账证明,他确实曾转账148万元到被告账户,少掉的2万元就是中介费。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举证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认定其通过第三人将借款150万元支付给被告。但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应当以原告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故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即中间人抽头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分析,中间人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盈利,实际上形成了既是上游借贷中的借款人,又是下游借贷中的出借人这样的情况,这会给本来就风险很大的民间借贷增添新的不确定因素。 多米诺骨牌被推倒 在我市,有不少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呈现严重的连锁反应,原因在于,由于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民间借贷环环相扣。对此,慈溪一位企业家表示,不是不知道民间借贷的风险,而是无奈之下的选择,特别是互保这种形式,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将直接推倒多米诺骨牌,合同、欠薪、货款等纠纷将爆发性增长。 民事庭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高利贷巧妙借助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将利息入本金写进借款合同,再另行约定不超出利息“红线”,使高利息形式上合法化。 据了解,高息民间借贷活跃,一般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至4倍;高息借贷的约定利息则一般为月息2%以上,折合年利率在25%以上,有的甚至更高,为正常银行贷款利率的五六倍。 某基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时发现,双方约定的利率折合成年利率,竟高达150%,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倍。 一些民间借贷案还引发了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市基层法院曾审理了多起非法拘禁刑事案,起因皆为当事人采取暴力等手段索取高额回报、追讨欠款。 法院的审理还显示,部分高息贷款涉嫌地下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身伤害、敲诈勒索等,但由于其隐蔽性较强,通过案件的证据材料本身往往难以查证。 为此,法院呼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规范民间借贷,对一些不正常的借贷行为实现监控,防止民间借贷透支社会风险,成为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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