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为推进带薪休假政策落实,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带薪休假趋于“强制性”,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8月9日《重庆日报》)。 带薪休假是所有职工的一项权利,然而,多地出台的落实细则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湖南出台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哈尔滨发布了《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等等。可见,强制带薪休假实为强制机关事业单位。事实上,目前我国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率为50%,主要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贡献”。落实带薪休假“最难啃的骨头”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多地细则却没有强制措施。如此一来,强制带薪休假就变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好,企业职工仍难以享受。 这些地方细则之所以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概是因为:其一,或许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便干预企业管理,带薪休假是企业“家务事”。事实上,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带薪休假,企业自主权应体现在如何具体安排职工休假上,而没有拒绝落实的权利。其二,或许认为没有更好办法强制企业落实带薪休假,抑或说强制的效果不佳。因为很多中小企业不会在意政府的考核、评优。其三,由于企业为地方贡献税收,也是解决就业的主体,再加上地方经济仍未走出低迷,所以地方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就会有顾虑,认为强制企业落实带薪休假会影响企业利益,继而影响地方利益。但企业利益、地方利益重要,难道企业职工权益就不重要吗? 尽管这些地方细则不尽如人意,但笔者以为,其积极意义仍在,既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守法意识,也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休假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带薪休假应注意对象和方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鉴于此,一些地方细则将休假与个人评优挂钩,强制职工休假,显然不符合制度本意。而且,地方政府也没有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力。就算强制,强制对象也应该是不守法的单位,而不是职工本人。现实中,职工能不能带薪休假,决定权首先在用人单位。地方细则把休假与个人的考核、评优挂钩,完全搞错了对象。 笔者以为,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应该拿出不同的合理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强制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这类单位领导的考核、问责挂钩;强制国企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国企领导业绩考核挂钩;强制民营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应该通过罚款、加付赔偿金等方式推行。带薪休假能否落实,更重要的还在于劳动执法部门。因此,强制带薪休假的对象理应是用人单位和执法部门,而非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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