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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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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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应成查处“酒驾”的盲区

  朱泽军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规定正式实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在不少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乡村,酒驾甚至醉驾的现象仍比较严重,并因此而引发不少重大交通事故。而这些地区的酒驾、醉驾案件被查,大多是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在现场进行酒精度测试时发现。

  农村地区酒驾现象之所以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主要有:许多农村喝酒之风盛行,无论婚丧嫁娶、亲友团聚,还是孩子上学、工作等,都离不开酒。劝酒、斗酒,“逢宴必酒,逢酒必尽”是一些地方根深蒂固的风俗。其次,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轿车、货车、农用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迅速增多,但部分农民对道路交通的安全意识还十分淡薄,对酒驾危害缺乏深刻认识,自我约束力差。不少驾驶人员错误地认为,在家门口喝酒,又不是在市区,农村线路偏僻,道路上车少人稀,自己土生土长,对乡村道路熟悉,加之没有交警值勤,无人会查处酒驾,故而抱着侥幸心理酒后上路。实际上,农村道路的路况大多远不及城镇道路,夜间照明尤其差,在这样的道路上驾车,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对部分农村地区酒驾、醉驾严重现象,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首先,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特别是“酒驾入刑”的宣传,使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杜绝酒后驾驶,成为每一位驾驶人员的自觉行为准则。其次,交通管理部门要经常性对农村“酒驾”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人民法院应有选择地到酒驾案件事发地,就地开庭审理“醉驾入刑”案件,通过以案说法,有的放矢地对酒驾的典型案例后果和惩处进行重点曝光,既震慑酒驾行为,又宣传法律。第三,应增加对农村地区的交通警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引导文明驾驶。在那些交管部门警力严重不足的乡村,可整合力量,发动乡村基层干部,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联合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立农村酒驾整治常态机制,综合治理农村交通秩序,形成严打酒驾的社会合力,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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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