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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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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保组织打得成公益诉讼官司

  □王学进

    8月21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收到了来自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组织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起诉当地8家企业的公益诉讼未被受理。法院方面认为,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8月22日《新京报》)。

  几天前,当绿发会向中卫市中院提起“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时,笔者满心以为法院会受理此案,没想到结果却是“不予立案”。对此,笔者很不以为然。

  中卫市中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无权对‘环境保护’做扩大化解释”,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这个逻辑让人无语,单从字面看,两者确实不同,但从内涵看,生物多样性保护本来就属于环境保护领域,而且是其核心内容。学界认为,生物多样性受威胁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而事实证明,宁夏当地8家企业非法排放污水已经危及腾格里沙漠的生物多样性。作为一家环保组织,绿发会当然有权向这些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那绿发会有没有原告资格?对照新环保法第58条,在民政部注册成立已30年的绿发会,当然是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然前不久青岛海事法院也不会受理其提起的“康菲溢油”重大事故环境公益诉讼。最高法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司法解释是,社会组织的章程中确定“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其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这点连环保法也没有规定。中卫市中院的判断,未免选择性太强,不够严谨,难以服人。这样的理解和解释,对刚刚起步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个打击,会挫伤众多环保公益组织的积极性。

  因为新环保法的颁布,有舆论称今年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元年,原以为环境公益诉讼会出现“井喷式增长”,但现实并不容乐观。受制于经费困难、取证鉴定不易、专业人员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今年前7个月,全国只有22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受理,相比一年四五百起环境污染案,这个数字太少了。

  要破除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就要从法律上打破“主体不适格”的老大难问题,为此笔者建议,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环保法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各地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应支持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司法部门也要从降低环境公益诉讼门槛、减少受理费用或者明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方面大力支持、鼓励环保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不是在“主体适格与否”的问题上为难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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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