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浩声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这是习近平同志针对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强调的要求。这“12字”要求在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调”的同时,也使领导干部对“责任”二字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以来,始终把“责任”放在突出位置。今年,中央更是出台多个文件推动“终身追责”。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要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8月18日新华社);《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要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8月19日《人民日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6月17日人民网)…… 总书记“12字”要求和中央出台的多个文件,向所有领导干部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权力意味责任,失责必受追究。要避免被“终身追责”,唯有“终身负责”。推行“终身追责”,既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理念和政绩观的一次全方位“校正”,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随着一个个问责新规的建立、实施,过去那些习惯于“拍拍脑袋决策,拍拍胸脯保证,拍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终将失去生存空间。 对领导干部来说,“终身追责”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它面前,有两种倾向值得关注。一种是担心严格甚至苛刻的问责,会不会束缚一些人的手脚,令他们望而生畏,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念头。这样的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终身追责”不是要和谁过不去,而是促使所有领导干部,把党纪法规的约束内化为认真负责的精神和严格的操守,老老实实地行使好公权力。建立详细的“终身追责”规则,就是要划出更为清晰的从政底线,让领导干部有更明确的是非判断。而“为官不为”,更是本身就在被追责之列。 另一种认为,我们党内实行的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制度,加上干部调整流动频繁,“终身追责”要兑现不容易。这种顾虑有一定的现实性,但未必尽然。过去,受观念、体制、机制等制约,某些领域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空档”,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领域以后仍是问责“盲区”。如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管理越来越精细化,通过制订更为详细的规则,把公权力和责任紧紧“绑”在一起,并非什么难事。 有一则史料,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南京明城墙始建于1366年,当年所用砖块,由长江中下游附近的150多个府(州)、县烧制。为防止“豆腐渣工程”,明朝“监造部门”的办法是:砖的侧面刻铭文,除时间、府县外,还有监造官、烧窑匠、制砖人、提调官(运输官)四个人的名字,一目了然。如此一来,出了问题,谁的责任一清二楚,想赖也赖不掉。南京明城墙历经600多年风雨仍巍然屹立,当初清晰严格的责任制功不可没。时代在发展,在如何落实责任上,今人应该比古人有更多的智慧和办法。 “离开了责任,权力就会出丑。”这个观点笔者很赞同。唯有把“终身追责”作为执政“必修课”,真正从内心深处唤醒广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我们的党和政府才能获得人民群众更多的拥护和支持,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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