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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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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专车定价高于出租车50%”不宜

□冯海宁

  互联网约租车(俗称专车)监管意见最快将于本月公布。该意见要求,加入网约车平台的私家车需将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属性;网约车司机需要获得上岗证;实行差异化服务,网约车运价要高于出租车定价50%(9月10日《经济参考报》)。

  自从专车服务出现以来,无论是专车与出租车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是地方交管部门对待专车的态度,都表明急需专车监管制度,让专车获得合法地位,对专车服务规范管理,化解相关利益冲突。

  根据报道,笔者认为,该意见既有不少亮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亮点是,允许私家车变更车辆性质成为专车,这比此前交通部有关负责人所说的“为了安全,永远不许私家车进入专车”,是一种进步。再比如,该意见规定“网约车司机需要获得上岗证”,显然这对广大乘客权益是一种保障,也值得肯定。

  不过,意见中的另两条规定则可能会引起争议。一是,加入网约车平台的私家车需将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属性,还需要获得营运证。由于网约租车平台上的专车绝大部分是私家车,意味着这些车辆报废年限变成8年,车主未必愿意给车辆“变性”,这就会影响专车数量,自然也会影响乘客利益。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当私家车提供商业服务时,理应变为营运车辆并获得营运证,这是其合法化的标志,也便于政府部门监管和保障其自身利益。但是,私家车变为营运车辆后,未必非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的年限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因为私家车“变性”前一般没有跑多少路。合理的做法是,在私家车变为营运车辆后,根据车辆所跑的里程确定报废时间。否则,该意见就有打压网约车之嫌。

  另一个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网约车运价要高于出租车定价50%。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让市场差异化竞争,避免专车与出租车“打架”。但难免让人怀疑,此规定是为了维护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包括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等。因此,该规定值得商榷,应该进行充分讨论。

  专车的出现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弥补了过去我国出租车市场的很多不足,比如增加了车辆供应,提高了服务效率,方便了乘客出行,改变了行业生态。既然是一种市场化的产品,就应该由市场来定价。而规定“专车定价高于出租车50%”,既违背了市场规律,也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

  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还是在依法治国语境中,政府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一定要弄清楚。就专车管理而言,政府的责任应该是通过制度明确专车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其他事情应该交给市场解决。从这个角度而言,该监管意见显然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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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