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时评·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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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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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人案与精神鉴定

  郭敬波

  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宝马撞人案”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信息后,引起广泛争议。官方因此就网上公众提出的九大疑问逐一作出回应(9月8日《现代快报》)。

  

  从“邱兴华案”、“杨佳案”,精神鉴定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精神认知障碍,各国法律都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限制刑事责任。对此,非但受害人家属不能接受,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也并不认同。

  并不能简单地说这些质疑都是空穴来风,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一些人可能利用这一法律规定,伪装精神病来逃避犯罪。前些年湖北涉黑人物杨义勇杀人后,用重金收买了一份精神病鉴定,甚至叫嚣自己从此拥有“杀人执照”。

  而社会上一些正常人因为夫妻吵架、兄弟争财等“被精神病”,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也让精神病诊断与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对于精神病,并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临床表现予以认定,相关领域的医学说白了只是“经验医学”,事实证明即便专业医生的经验,有时也并不可靠。

  国外有人曾经做过一个“假如很不幸你被当成精神病逮进了精神病院,你怎么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的测试,滑稽的是,急于证明自己正常的人最终都被当成了精神病,相反,承认自己有病的人,却被认为是康复了。谁该对精神“鉴定”的正确性做出鉴定?公众寄希望于法官。

  而事实上,法官也并不能担此大任,虽然各国法律都规定“鉴定意见对法官没有绝对的约束力”,以防止“以鉴代审”,但是法官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门性知识同样是“门外汉”,因此在判决中,法官往往以“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来肯定鉴定意见。而对于有疑问的鉴定,也只能通过重新鉴定来推翻之前的鉴定。

  与鉴定的重要性相比,“鉴定责任”却失之于轻,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鉴定极强的技术性,即使存在“故意”也很难被发现,而鉴定人马虎大意做出错误鉴定的民事责任,则更是一个“法律真空”。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限制刑事责任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担当。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需要公众正确对待,但这种“正确对待”是要建立在“鉴定正确”的基础之上,而现实中精神病诊断与鉴定的乱象,让鉴定的公信力一地鸡毛,引起质疑就再所难免了。

  当然,网络“公审”鉴定现象,并不能治好精神鉴定之“病”,非专业人士的“群体鼓噪”同样是一种社会病态。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引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陪审制”,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才是一种更科学的态度,我们期待着对于该案的鉴定问题,在法庭上有一番高端的“华山论剑”,而不是官方在媒体上作出似是而非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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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