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时评·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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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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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意外死亡,
能否以其人身保险金偿付欠薪?

  [问题]

  邓某来自江西,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老板叫田某。两个月前,田某驾驶摩托车外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田某生前曾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被指定为其妻儿。因此,田某死亡后,其妻儿获得了几十万元的保险赔偿。但田某曾以企业亏损为由,拖欠邓某等4人工资共10余万元。邓某认为,田某的妻儿获得赔偿,应支付他们被拖欠的工资。但他的这一要求被拒绝,理由是保险赔款并非遗产。邓某问:这一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他们能否追讨工薪?

  

  [说法]

  就保险赔偿性质来说,其与个人遗产两码事,因此,就这个角度而言,田某妻子的说法是正确的,邓某等人虽然被拖欠工资,但不能通过田某妻儿获得的这笔保险金清偿。

  《继承法》规定,继承了遗产,就必须承担对应的债务,遗产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第(七)项所指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有过明确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也就是说,保险金变成遗产,必须具备对应条件,而本案恰恰并不具备。

  虽然邓某等人被拖欠的工资,不能通过田某妻儿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获得,但他们仍然有权通过田某所留下的真正遗产清偿工资,当然,田某的遗产有哪些、是否足够清偿,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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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