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在市县两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仅今年上半年,就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465件(次),为劳动者追讨工资、工伤待遇等共计4565.66万元(9月14日《宁波日报》)。 劳动者是社会健康繁荣发展的基石。然而,尽管政府部门三令五申,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一些用工单位违法现象仍比较严重。相当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属于法律上的“弱势群体”,不知法、不懂法、不会依法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一件典型的劳动纠纷案要经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多个程序,其中仲裁是劳动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法律援助在“必经之路”上设立站点,可以实实在在地为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助一把力,值得点赞。 但应该看到,不少用工单位走到仲裁这一“节点”时,已经是官司缠身甚至人去楼空。报道中“为劳动者追讨工资、工伤待遇等共计4565.66万元”,是“追讨”而非“追回”,虽一字之差,对劳动者来说却可能是天壤之别。“追讨”只能说明劳动者工资、工伤待遇得到法律确认,但在当前“执行难”仍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很可能只是把“工资白条”换成“法律白条”而已。 从更深层来讲,目前只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因工伤请求赔偿”的事项能申请法律援助,更多类型的劳动纠纷还无法搭上法律援助这趟“快车”。笔者认为,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援助内容前置再前置,一直到协商、调解阶段甚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阶段,这样才能让法律援助的功能不只局限于“解决纠纷”,而是能够防范“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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