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网曝河北省邯郸市交警执法视频。视频中,司机看到交警开非制式警车,要求看其执法证,一交警称“你香港电影看多了吧”;另一交警称,“执法证是单位内部证件,不是给你看的”(9月24日《京华时报》)。 执法是公权,具有强制性,从执法者权力受制约、执法对象权益受保护的角度来说,执法对象有权利知道谁在对自己执法。执法证不单是执法者的身份凭证,也是被授予执法权的证明。因此,无论一般性的行政执法,还是公安机关的特殊执法,相关法律都要求执法者出示执法证件。这既是规范执法程序,也是赋予公民应有的监督权。此次司机针对交警开非制式警车执法,引出的交警要不要出示执法证的争议,很大原因就在这两个方面。 《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对执法者出示执法身份证明的规定,并不一致,前者强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而后者因警察执法具有特殊性,强调“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不同的规定,的确给人以不同的理解。从内容来看,人民警察按规定着装、佩戴警察标志与出示警察证件,任选其一就可以满足要求。但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人民警察法》这样规定,并不是给执法者规避公众监督留后门,而是基于警察执行公务时的特殊性。像交通执法这样的现场处罚,警察着装与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冲突。至于把执法证说成单位内部证件,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常识与逻辑。 交警不给执法对象看执法证,并不是法规缺失问题,而是执法理念问题。执法者应当受到监督,这是公权力的性质决定的。这一事例中,交警对司机提出看执法证显得莫名惊诧,反映出部分警察执法时接受监督的意识薄弱。尤其那句“香港电影看多了”,更显出执法者的傲慢与自大。 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内地警察执法与香港警察执法有一定差别,但从阳光执法、文明执法的法治要义出发,公众对执法者的合理监督应当被尊重,而不能被看成对执法者和法律权威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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