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宁波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证生产藏隐患 严厉打击保安全

  案情回放:

  2014年4月,我市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对该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鱼油、鱼溶浆等单一饲料,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库存饲料58.65吨、没收违法所得8336元,并处罚款539230元(货值5倍)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饲料是畜牧养殖业的物质基础。饲料产品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也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本案中,根据《饲料原料目录》规定,鱼油、鱼溶浆属于单一饲料,因此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此类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例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