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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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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属处理不当
晚年生活增添烦恼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姜栋

  [编者按]中国正在进入老龄社会,如何安度晚年,是老年人最为关心的一个话题。现在,不少老年人除了拥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还有价值不菲的房产。然而,对于这些老年人来说,在拥有房产的同时,他们必须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如何把房产顺利地交给儿女?这事看起来似乎不复杂,但实际上却并不简单,在现实生活中,因此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并不鲜见。

  近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向我们提供了涉及老年人房产的案例,它提醒广大老年人,在处理房产时,必须稳健、谨慎,考虑成熟再做决定,不留遗憾。

  [案例之一]儿子媳妇闹离婚导致房产损失

  5年前,江东的老张与妻子出资100多万元,为已结婚的儿子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儿媳与孙子三人名下,同时约定孙子拥有房产的一半份额,儿子与儿媳拥有另一半份额,老两口拥有永久居住权。

  然而,今年年初,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儿子与儿媳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这时,老张夫妇着了慌,那套房产如何处理?如果儿媳通过诉讼获得了孙子的抚养权,是不是意味着儿媳拥有了该房子75%的产权?老张夫妇甚至因此担心,自己会不会被扫地出门?

  

  [说法]

  此案经法院审理,有了最后的判决,并没有出现老张夫妇所担心的那种结果。法官表示,根据之前双方的约定,张某夫妇拥有对此套住房的永久居住权,他们可以合法居住直到过世。此外,他们还可通过公证,以提高之前合同的效力。关于房子的产权份额,根据双方约定,老张孙子的50%份额受到法律保护,而按照相关法律,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并不能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物权,只能在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范围内,合适地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例二]儿子不孝女儿拒绝来往

  李女士育有1儿1女,丈夫早年过世。李女士对儿子宠爱有加,因此,其在退休时将自己的房子登记到了儿子名下,同时约定由儿子负责自己的养老。10多年过去,年迈的李女士身体每况愈下,但小儿子对其由原来的悉心照料变成了不闻不问。更让李女士伤心的是,女儿对李女士偏爱儿子的做法非常反感,不愿过问李女士的生活,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此时,李女士十分后悔将房子早早过户给小儿子,她因此提出一个问题;能否讨回房子的所有权?

  

  [说法]

  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必须双方合意,当初,李女士自愿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因此,在法律上,房子的所有权已归其儿子所有,若要变更,必须征得其儿子的同意。此外,由于李女士的偏心,造成其女儿不愿照顾她的生活,这虽然事出有因,但就法律角度而言,儿女赡养老人是一种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李女士的女儿不能以未得到房产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案例之三]承诺过户未兑现自生纠葛

  老郭夫妇育有两子一女,近年来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但实际上,小儿子居住的房屋产权属于老郭夫妇所有。老郭夫妇曾多次表示,将来要把房产的一半赠予小儿子的女儿,即孙女所有。两年前,小儿子自己买了房子,却不愿搬离。之后,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执,最后,老郭夫妇诉至江东法院,要求小儿子一家搬离。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儿子一家在规定时间搬离;老郭夫妇去世后,由孙女取得房屋一半产权。

  规定的期限到了,但小儿子仍然不肯搬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老郭夫妇再次与小儿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房产一半产权过户给孙女,在过户后5天内,小儿子一家搬出住宅。但后来,老郭反悔了,不同意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一家人不欢而散,矛盾变得越来越复杂。

  

  [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不能反悔,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可以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执行。在法律程序上,这起案件的解决似乎并不难,但对于老郭一家来说,这却意味着亲情的失落。

  为此,法官提出建议,老年人要确保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保障,不宜早早将财产交付给子女,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果有多个子女,也可视子女孝心在遗嘱中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在百年之后再公示于子女。如果想提升遗嘱效力,减少财产分配的纠纷,可对遗嘱作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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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