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国际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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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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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犯罪记录入职
单位可否单方解聘?

  [问题]

  在北仑打工的陈某问,三年前,其因盗窃被法院判刑两年。今年春节过后,刑满释放的陈某应聘到北仑一家企业工作。当时,企业曾要求他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其中一栏为“是否受过刑事处分”,但陈某担心自己因有犯罪前科无法获聘,没有如实填写。陈某被录用后,一直努力工作,但公司近日获知其盗窃获刑的情况,并以其隐瞒真相、欺诈入职为由,单方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陈某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他能否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说法]

  关于这个争议,需要明确两个概念。

  第一,陈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一规定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职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安置工作,并对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陈某曾被法院判刑,但在应聘时没有主动向公司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陈某隐瞒真相应聘,可能导致企业作出违反自己真实意思的聘用行为。此外,《劳动合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陈某在应聘时,企业要求如实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陈某置之不理,故意隐瞒,这明显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违反。

  第二,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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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