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向军 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法院系统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老年人赡养问题。其中强调,对老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等(10月20日《现代快报》)。 养儿防老,天经地义,这是传统伦理道德,也是古今中外法律要求,即赡养老人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而赡养蕴含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即物质赡养义务;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即精神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但由于精神赡养属于主观意识范畴,难以具象量化,无论是《婚姻法》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赡养的规定都较为原则笼统,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和惩戒罚则,存在“执行难”。而试行《意见》的最大亮点,就在于突出和明确了精神赡养法律义务,不但法院对涉案诉讼应予受理,而且对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部分继承人,判决时还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这是对精神赡养的具化、量化和保障,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释放了法律辅助道德、司法介入家事的善意,是对现行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准确适用和有效执行。 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常回家看看”(不经常问候老人),子女等继承人就可能少分或分不到父母遗产。这不仅从“继承吃亏”的角度,体现了法律惩戒的威慑性,也是对《继承法》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更是向社会展示了鲜明的司法立场和态度:赡养光有物质、金钱的给予还不行,还要对老人嘘寒问暖、悉心照料、关爱有加,而不能让老人独守“空巢”,遭遇家庭“冷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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