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潮 深圳交警日前发布消息称,从11月1日起,机动车违法45天内不处理将被停驶,禁止上路。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一项民调显示,超过八成的人表示反对(10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机动车违法45天不处理,就禁止上路行驶,对此,很多人感到惊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违法后,当事人若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若仍然不缴,则交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上并没有“停驶”的处罚规定,深圳交警怎么能另立罚则呢? 但其实这并不关深圳交警的事,而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作出的规定,深圳市交警部门只不过是依据地方立法行事。那么问题来了,深圳市的地方立法,可以超越国家法律规定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讨论不清楚。因为,国家赋予了深圳“特区立法权”,意味着深圳地方立法拥有较大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的边界在哪里,可以在多大程度、在哪些领域超出国家法律规定,有时显得比较模糊。譬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停车的处罚金额是50元至200元,而深圳市的处罚金额是2000元,似乎没有多少人对此说三道四。但这个问题讨论不清楚,有个问题却是无须讨论就很清楚的,那就是,无论全国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必须充分尊重民意,所作出的规定应当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也就是应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一项新规遭到八成以上的人反对是不该出现的事情,也是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对此,值得追问的是,当时立法机关是否充分征求过民众意见?如果市民反对意见强烈,这一新规为何最终写进了《条例》?当然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立法机关征询过民众意见,但并未引起太多市民的重视,或者市民认为反对也没什么用,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直到新规要实施,才站出来反对,却为时已晚。这是一次教训,再次证明了“开门立法”的重要性。“开门立法”不仅需要立法者有充分尊重民意的权力自觉,也需要民众有充分表达诉求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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