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财经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11月02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值得期待的预防腐败“升级版”

  □范 昉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针对预防腐败工作专门编制的“升级版”。这一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宁波预防腐败工作的统一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形成预防合力。决定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推行拟提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公示制度(10月30日《现代金报》)。

  决定的出台表明,经过前一阶段反腐高压态势和对“腐败存量”的清算,宁波的制度反腐又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这是值得期待的。

  我们在操作电脑时,经常会遇到各种软件的“升级版”。制度建设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公示制度的形成就是如此。早在上世纪末,宁波就实行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为选准用好干部加了一道“保险”。稍后,又制定了领导干部“廉情公布”亦即“述廉”制度,就像设置了一道“安全门”,身上有不安全因素,预警就会响起。“述廉”制度由宁波创造,逐渐推广到全国很多地方。实际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公示制度,就是在这些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相对定形的,其中有继承,也有创新。好的制度应当具有延续性,领导班子可以换届,制度不宜轻易改变。不断地用新的制度取代原来的制度,造成制度多、寿命短,不是成熟的做法。所以,笔者非常赞赏“升级版”的做法,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进行修缮和必要的创新。

  对拟提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不仅要“报告”,而且要“公示”,走出这一步很有必要。从报告到公示,是深度和力度的加大。报告是面向组织,知情面有限。公示则要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笔者希望公示的范围尽可能大一些,使组织“抽查核实”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双管齐下。干部必须对自己的报告和公示负责,如果欺骗了组织和公众,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包括财产的公示是一个趋势。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不透明与腐败之间,虽无必然联系,但有很高的关联度,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干部有关事项是笔糊涂账,旁人不知道“水有多深”,就很容易滋生腐败。选择拟提任干部为突破口,实际上使公示成为干部提拔的先决条件。你想提拔,必须如实公示个人有关事项,不愿公示,就不能提拔。公示对绝大多数干部来说,是能够坦然面对的。推行这项制度,一定能够提高干部的公信力。公示也是一个预警,对既想升官、又想敛财者来说,具有“警示在前,此路不通”的威慑力。

  预防腐败工作的内涵十分丰富,决定了必须建立由许多具体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它们相互补充,紧密联接。每一种制度既有它的特定功能,又有它的边界和局限性。一种制度的有效运转,是以其他制度的存在为条件的。市人大常委会超越了部门的局限性,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权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细察干部腐败轨迹和腐败高发的节点,精准编织权力笼子,做了这件统领全局的工作。由此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结构,具有统一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能够构建预防合力,形成制度和人的良性互动。

  我们相信,在这种互动中,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一定会不断向前推进,并取得更好成果。我们由此期待: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能够在宁波早日形成。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