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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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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开不开也不对

  □郭敬波

    在“证明你妈是你妈”被李克强总理痛斥、被网民调侃玩味之后,一时间“证明”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民政部门表示不再出具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安部门表示不再出具18种证明、环保部门表示不再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一些“奇葩证明”确实让办事群众深恶痛绝,也让相关部门不堪重负,是该好好梳理了。但笔者发现,尽管同一部门,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何梳理是个问题。以公安机关为例,公安部规定对18种证明不再开具,但苏州市公安部门规定50种证明不再开具,吉林省公安部门规定42种证明不再开具。显然,哪些证明该开,哪些不该开,各地的认识并不一致。

  不该开的证明让办事群众开,是故意刁难办事群众,而该开的证明不开,同样也是难为办事群众。笔者在法院工作,法院可以说是需要“证明”最多的机关。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按规定可以公告送达,但是否“下落不明”应由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但一些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找种种借口推诿,甚至用“上级要求不得随意开具证明”来搪塞,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也不予配合,这就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影响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是某些部门表示不再开具证明,另一方面则是某些部门要求开具证明的做法并没改变,这就会让办事群众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对证明的梳理要从“供”与“求”两个方面着手,做好“供求平衡”,先解决“不该要的不要”,然后才是“不该开的不开”。比如有些部门明明在办事群众持有身份证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开具户籍证明,明显就是“自己画蛇,让百姓添足”。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需开具的“证明”,还是先莫急于取消为好。

  不该开的证明开了,属于行政越权行为;该开的证明不开,则是行政不作为。因此,梳理“证明”最好要自上而下、步调一致,不只列出不可开具的“证明清单”,还要列出应当开具的“证明清单”,让办事人员有所遵循。否则,如果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各自为战,你18种我50种,似乎不开的证明多多益善,其结果必然是堵死了办事人的路。

  不该开的证明不开的同时,还要打开当事人查询相关档案的方便之门。在互联网时代,一些政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让公众自行查询,确实大大方便了办事群众,让群众免受“要证明的动动嘴,办事群众跑断腿”的麻烦。但是,相关部门一定要注意信息的同步与更新,让最新情况及时被相关人员掌握,否则非但不是方便群众,反而是让群众多跑冤枉路、多费冤枉事、多花冤枉钱。

  某法院曾办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被告系一公司,在审理时查询网上工商登记状况一直显示“在册”。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被告败诉。但等原告申请执行时才发现,该公司早已“注销”,作为企业法人已经不存在了。由于工商行政部门发布信息不及时,让法院多了一起“错案”,让当事人白打了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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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