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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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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5年10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加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破解民事执行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推进法治宁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决定:

  一、努力提升民事执行能力

  人民法院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程序,健全完善执行工作各项制度,明确执行标准,从制度上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部门以及执行案件流程中各环节的衔接协调,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加快推进执行权优化配置改革,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和执行权的制约;规范执行款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款项的依法及时发放。

  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满足民事执行工作需要。完善全市被执行人信息查控系统,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查控提供基础数据信息。有序推进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建设,对案件每一环节的流程节点进行有效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实现执行案件全程留痕。建立完善各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实现执行现场监督及执行力量调度。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各级法院执行办事大厅建设,拓宽执行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渠道,依法公开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

  人民法院要挖掘内部潜力,配齐配强执行工作力量。加强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增强依法履职、廉洁自律、执法为民意识。抓好执行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执行干警办案能力。强化对执行工作各节点的监督管理,确保执行队伍公正廉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畅通举报、控告渠道,规范执行异议、复议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法突出民事执行强制性

  人民法院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拓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受众面。对拒不执行、规避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干扰执行等行为,应依法适用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时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协调建立共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常态化机制,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碍公务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打击合力,充分应用被执行人信息查控系统,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市场交易、行业准入、高消费、出入境等各方面的活动。

  三、充分发挥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作用

  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住建、金融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查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定期交流协助执行工作情况,牵头研究联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联动机制正常运转。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网上布控机制,加大对涉嫌犯罪被执行人的追逃力度,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当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强制清场等执行措施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协助时,或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警力,协助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制止和处理暴力抗法等行为,保护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财产的安全。

  司法行政、海关、国土资源、规划、住建、交通、税务、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以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协助民事执行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群众对相关民事行为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切实增强民事执行保障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财政支持,加大科技投入,改善执行装备,加强执行保障。支持人民法院配足配强执行工作力量。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主管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分别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自觉履行。

  检察机关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充实监督工作力量,拓展监督案源,增强监督刚性,强化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工作的监督,推动执行联动机制有效运转,支持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违法干预,促进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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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