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今年“双十一”当天,宁波人消费了12.9亿元,创下历史新高,排名前五名的商品分别为毛呢外套、平板电视、靴子、毛衣和羽绒服。(11月13日《宁波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这种新兴消费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与追捧,甚至成为广大年轻人生活消费的主流。然而,当许多网商纷纷推出“全场某某折”、“低价秒杀”等花样百出的促销手段时,人们也遭遇了一些烦恼甚至纠纷,如有的商家宣称的所谓“折”,实际上是先涨价再打折的概念游戏;而“低价秒杀”也往往徒有虚名,消费者无法核实究竟是否低价。确实,网上卖家千千万万,对于他们推出的各种促销方法,普通消费者常感茫然,难辨真伪。 实践表明,要使包括“双十一”在内的各种购物活动健康生存、有序成长,迫切需要法律的介入。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卖家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想方设法推出各种营销手段以吸引消费者,这无可厚非,与此同时,肯定会有一些无良商家采取以次充好、先抬价再降价打折等手段以欺骗消费者。 因此,就必须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如由谁来监督网商在节日时推出的各种打折、优惠的真实性?网购现在都有一个评价系统,但这个系统应当由谁来牵头做?对一些带有欺诈性质的“先涨后折”调查取证工作由谁来操作?打击网络诈骗,特别是对借节假日、购物节的诈骗行为由谁去调查?通过追溯案例进行具体剖析,找到消费者受骗上当的原因,并为消费者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途径,这些事情又应当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 总之,为了最终实现法律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目的,构建健康、和谐的电子商务市场,净化网购环境,保护网络购物者的合法权益,离不开法律明确的规范、细化、完善和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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