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福林 郭英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对新形势下开展多层次、多维度的协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街道是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工作中与基层民主相结合开展协商民主,能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在基层发挥作用,有力促进街道工作更透明、更民主、更扎实、更有效。笔者以为,探索创新街道人大协商民主工作,要不断加强课题研究,加快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要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 特别是要在以下三方面下足工夫:一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在联系选民活动中开展协商工作,组织代表参与街道重大决策前的“协商”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决策前“协商”,对街道便民工程等重大事项建立代表参与的协商流程。如对实现政府财政“全口径”监督,人大街道工委可采取组织人大代表协商审议街道财政预算的方法,通过调研、比对,结合街道实际和当前形势要求提出建议和意见,民主地协商调整方案,以保证公共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使街道财政预算更为合法化、科学化。二是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要注意引导群众理性看待一时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事项,在协商中及时发现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依托各人大代表联络站、点,为人大协商工作和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保证代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保证代表与选民协商的实效,保证代表与议案建议承办单位的协商效率。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协商民主是在党的领导下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群众的政治参与、政策制定中与群众的互动协商。同时也解决和弥补街道没有本级人大代表和人代会导致体制上断层、监督缺位、民意渠道不畅的缺憾。由此,人大街道工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不断探索和创新协商民主机制,把协商民主作为街道人大工作的最佳注脚,开展好民主协商,发挥好人大街道层面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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