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8年,北仑区的张女士与前夫王先生协议离婚,当时两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张女士抚养,一套农村自建房归儿子所有,王先生可终身居住,若该房屋遇拆迁或者出卖等情况,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由于当时孩子尚小,未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去年年底,王先生将老房子拆除,新建了一套三层住房。张女士认为,这可能损害儿子的权益,并提出一个问题:儿子能否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取得新楼房的所有权? [说法] 张女士与前夫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当初的承诺,其实是将老房赠与给了儿子,虽然当时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但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成立,故老房的所有权应归儿子所有。问题在于,现在老房子被拆除,王先生在原房地基上建成了新房,原物已经灭失,离婚协议当中赠与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故张女士的儿子实际上无法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取得新楼房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张女士的儿子作为权利人,虽然不能直接取得新楼房的所有权,但可以向其父张先生主张权利,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当然,房屋恢复原状不可能,因此,最可行的办法是,张女士与王先生进行协商,提出一套赔偿或者补偿的方案,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其儿子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确认新楼房的所有权,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董怡 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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