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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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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量刑重不重

  □杨 涛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暑假时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燕隼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月3日中新社)。

  此案一经披露,就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新浪网发起的相关民意调查显示,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真的这样吗?

  这事还得回到法律上来。抓16只普通的鸟,当然不会判这么重的刑,但闫某抓的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他们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当然,如果闫某在抓鸟时,不知道是燕隼,以为是普通的鸟,那也情有可原。但办案检察官指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成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根据这些事实,闫某应该知道他抓的是燕隼,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如有人所说,闫某可能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也不能成为其逃脱刑罚的理由。因为国家法律出台后,就推定每个人应该学习和知道相关规定。

  有人替闫某、王某感到冤,说有些贪官贪污几千万、上亿元,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他们抓了16只鸟就判这么重,不公平。这种偏激认识,原因在于动物保护意识淡薄,要知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自然的破坏同样是很大的,不能简单地以腐败分子负的刑事责任来类比。况且,即便该案在量刑上存有争议,那也应当是修改法律而不是指责司法不公。不过,考虑到两人是在校大学生,没到自然保护区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的燕隼幼鸟,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审此案,可以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报最高法院批准对两人减轻处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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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