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这几天,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窝”,被新乡市辉县市法院判刑十年半的新闻持续发酵,有人甚至以《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为题,用“窃国者侯,窃钩者诛”作比,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闫啸天最终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还需等待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这里姑且不论。我想说的是,一些网友法律意识之淡薄令人惊讶,明明是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怎么能用“掏鸟窝”来概括?而“鸟事”词意之轻浮、之无所谓,又怎能用来形容一起刑事犯罪行为? 与其他语种相比,汉语更善于细腻情感的表达,也容易产生歧义。语言学与法学结合逐步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分支———法律语言。法律语言特别是“法律术语”,以严谨性为宗旨,具有历史传承或法律规定的特定含义,准确运用这些词汇,能使法条或者判决更为简洁明晰。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普通民众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法律语言并不能摆脱在整个社会层面叙述某一事实所面临的困境,甚至会有人以自己的诠释去理解这些术语,从而产生偏差和歧义。 “法言”与“俗语”存在一定的表述差异,是客观事实,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普法的深入而不断融合。更应该让我们警惕的是,一些“键盘党”刻意用“掏鸟窝”“鸟事”大事化小、诋毁法院判决。因为,这不单是语言表述差异问题,其“对于庶民百姓偶尔率性而为、喜感般的鸟事,法院可以下狠手重判,可以往死里整”的表述,赤裸裸就是在给司法抹黑。 如果一个大学生缺乏环保意识,伤害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却可借口“无知学生捉几只小鸟”被宽容,那任何人犯罪是不是可以拿“我不知法”来做挡箭牌?果真如此,“法治社会”就不是任重道远,而是遥遥无期了。 该起事件本是一个很好的法制宣传案例,却被一些人扭曲成了“反法制”宣传。确实,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应当不惧闲言碎语甚至恶语中伤,但类似藐视法律、给司法抹黑的言行,是不是也该受到法律制裁?因为这不是不值一提的“鸟事”,而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正确价值观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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