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昨日,笔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1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三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有所变动。据悉,这是最低工资制度实施20年来,我市第15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我省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94年。20年来,我市先后15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了解到,本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其他县(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最低月工资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档,最低小时工资17元、15.2元、13.8元三档中自主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部分缴费基数将同步调整。 我市人力社保部门调研数据显示,我市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已高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的工资成本影响不大。但对部分参加外来务工险的用人单位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随着最低工资调整会相应增加,其中市级统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合计,企业缴费部分月人均增加32.5元,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部分月人均增加24.1元。针对这一情况,我市将实行相应的社保缴费减征及费率降低举措,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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