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故意违法将从重处罚(12月10日新华网)。 每每听到“从重处罚”,就以为是要“罚得违法商家倾家荡产”,但事实上,非但少有哪个商家被罚得“倾家荡产”,食品违法现象也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为行政法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单次违法罚得再多,也只是“一锤子买卖”,无论怎么“从重”,对商家来说,成本并不高。而且,行政罚款最终进入的是公共财政,受有害食品伤害的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直接补偿。这种现象并不合理。 笔者认为,“罚”固然是打击食品违法的一种手段,但与“赔”还是有区别的。“罚”只是行政监管的需要,“赔”才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只有“重罚”与“重赔”双管齐下,食品违法乱象才能得到根治。但国内许多食品违法事件,往往只见“罚”不见“赔”。 也许有人会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不是有“惩罚性赔偿”规定吗?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十倍赔偿”比率不可谓不高,但事实上是“看高不高”,因食品的特殊性,其单价并不高,消费者买几十元的不安全食品,最多只能赔到几百元而已。但花小钱买来的有害食品造成的损害不一定小,消费者所得赔偿与其所失并不一定相当。 “损失的三倍赔偿”倒是实现了与世界接轨,也是新《食品安全法》的“亮点”所在。但要真正得到“三倍赔偿”很难,消费者索赔要面对难以逾越的两道“门槛”:已经吃进肚子了,怎么证明你买过该商品;怎么证明损害与商品之间有因果关系。新《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数月,真正得到“三倍赔偿”者却无几例。 相对来说,在食品安全做得比较好的国家,食品违法索赔要容易得多。消费者只要拿出刷卡记录,商家想否认,就得举证消费者没有购买该商品,类似于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只要因为食用商品后出现了不良症状,就可推定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类似于我国的“过错推定原则”,商家要证明自己的产品没问题。说白了,两道“门槛”是让商家而不是消费者来过。 更重要的是,一旦商家出现食品违法问题,即便是政府不罚它个“倾家荡产”,消费者也会群起而攻之。因为赔偿不是“一锤子买卖”,违法者因同一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损害的,每个受害者均可基于自己所受的损害要求赔偿,违法者须向不同的受害者承担多次赔偿。并且消费者不必人人到法院打官司,可通过“集团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基于这种压力,商家通常会主动与当事人协商赔偿以“破财消灾”,比如去年发生在美国的“红牛送你一对翅膀”案,红牛公司就主动赔了全体消费者1300万美元。 世界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表明,行政罚款很难吓退违法的生产经营者,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因此,对我国食品安全来说,政府“公权力”应多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下工夫,并把公民的“私权利”放出笼子,来监督、制约违法者。说白了,就是在“重罚”的同时,把“重赔”措施落到实处,不能让消费者望“三倍赔偿”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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