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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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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购物不超1次”打歪监管拳头

  □罗志华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日前,云南省旅发委下发《云南省推进旅行社跨界融合发展组建旅行社集团实施方案》,要求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12月13日《春城晚报》)。

  购物次数太多、时间太长,游客不仅游玩的时间被占用,利益还因为欺客宰客、以次充好等严重受损,一直备受诟病。限定购物次数和时间,若能实施到位并不派生其他问题,无疑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但旅游购物不仅有“数量”问题,还有“性质”问题。游客反感次数多、时间长的购物,本质上是不满导游违背自己意愿的强制购物行为。强制购物,一次都嫌多,90分钟也太长;次数再少、时间再短,也没法改变强制购物的性质。而且,只要强制购物的诱因还在,利益关联者就会想办法将原来分散于多次购物所得的利润,集中在1次和90分钟之内完成。这反而可能加剧1次购物活动的强制力度,或会引发游客与导游更为激烈的矛盾与冲突。

  笔者认为,单纯限定购物次数与时长,曲解了《旅游法》的本意。《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强制购物,包括一次和多次强制购物都应该避免。但《旅游法》同时也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旅游者内心自愿,多次购物应被允许———当购物成为一项权利时,不能因为购物存在乱象就剥夺游客自由选择的权利。

  所以,在笔者看来,对旅游购物限次数限时间,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打歪了监管的拳头。旅游监管部门应该做的是,确保不出现强制购物,至于购物次数和时长,交由供需双方协商好了。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旅游法》,市场的多样性就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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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