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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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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屋执行”为何成难解之结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东言

  执行难是目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而其中的出屋执行更是难中之难。

  所谓“出屋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欠债不还,法院依法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腾空房内的占有人或居住人,若居住人在限定时间内不搬离,法院实施强制出屋的执行措施。

  法院的出屋执行绝大多数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据江东法院统计,今年该院共执行出屋100多套,其中遭遇各种阻挠的占到80%。

  规避执行手法多样

  日前,江东区人民法院出动20多名干警,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腾出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遇到了被执行人各种各样的强烈抵抗:或恶语相向,甚至煽动街坊邻居共同对执行人员施压;或恶意驱赶工作人员;或私自更换钥匙,阻碍腾房……

  江东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除了以这种直接和激烈手段进行正面对抗,还有一些被执行人采用在被执行前秘密转让、出租房产,甚至伪造买卖合同等隐蔽方法,在客观上造成出屋执行的困难。仅今年江东法院就发现有10余套房屋被执行人强行居住或故意租给他人,有3套房屋在被法院腾空房屋后又被当事人换锁。

  观念意识误区是主因

  出屋执行之所以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难中之难,主要原因在于,人们普遍将房屋看得很重,加上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在思想上与法院的依法执行存在对立情绪,认为法院的强制出屋令他们没面子。与此同时,不明真相的旁观者也容易将“执行出屋”与“暴力执法”混为一谈,一些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借机煽动群众,抗拒法院的执行。

  同时,不动产的性质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出屋难。有些案件,法院虽及时完成了强制出屋的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非法占有、控制较为容易。对强制出屋后的房屋状态,法院在客观上不能做到像执行其他动产一样进行控制、搬离、交付,因此,房屋不动产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对它的执行难于其他财产。

  目前,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确实居住困难的被执行人给予了一定的安置措施。此外,政府也有相关的廉租房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对于有恶意抗拒执行、多次规避执行的当事人,法院将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综合的执行机制,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仍然可以执行。

  根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此外,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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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