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港城人才·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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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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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车的法律关系

  老吴和儿子小吴合办了一家公司,去年小吴结婚了,于是老吴打算自己出钱再购买一辆宝马。出于公司抵税的考虑,老吴将新买的车辆登记在了公司名下。

  后来,因老吴和儿子、儿媳发生矛盾,儿子担心父亲可能会把那辆车收回去,他便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妻子小张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今年9月,父子俩把公司注销了。老吴准备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发现车子已登记在儿媳妇名下。一气之下,他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院。

  

  [说法]

  在法律上,所谓的“借名购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实际购车人)经他方(名义购车人)同意,将其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于他方名下。本案中的老吴出资购买了车辆,但是借了公司的名义登记,这种行为便是典型的“借名购车”。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非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立购买人为车主。本案中,宝马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实际是由老吴出资购买的,所以这辆车属于老吴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的登记车主有时并非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规定,如果登记车主不是车辆所有人,就无权处分该车辆,所以,这种车辆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小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处分老吴的车,与其妻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小吴把这辆宝马车卖给了小张,而小张确实不知道这个车是老吴的,那么小张就是“不知情的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依法取得这辆车的所有权,老吴只能向小吴追债,法律上称之为“善意取得”。就本案而言,小吴的妻子小张是知道这辆车的实际情况的,她与小吴签的转让合同,不属于“善意取得”,所以应该返还车辆。

  “借名购车”法律风险大,常发生登记的车主私自卖车,或者拿车去偿还债务等情况,实际的车主就有可能“车去财空”;另一方面,对登记的车主同样存在风险,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登记的车主将与实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余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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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