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东莞市第一法院在《东莞日报》上刊登公告,称将对寮步镇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而12月14日、15日,寮步镇镇政府接连在这家报纸发布声明,称所拍土地并非被执行人财产,法院“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因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的风险与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12月17日《京华时报》)。 法院登报拍卖公告,而镇政府在同一家报纸发布声明反对。孰是孰非,目前很难判断,需要有关部门调查清楚。需要厘清的是,镇政府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叫板”法院,合适吗? 确实,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法院也会犯错,但法院存在犯错的可能,并不就意味着寮步镇镇政府可以登报“叫板”法院。也许,镇政府的用意是好的,你法院拍卖错了标的物,我提醒,让你避免犯错误,也可以避免“错买”标的物的公民陷入纠纷。只是法律拒绝这样的“善意”,司法拒绝这样的“善意”。法院是权威性的国家司法机关,甚至可以说是法律的化身,法院的司法裁决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镇政府的“声明”,从好的方面讲是“善意”,但挑战了司法裁决,发出一个错误信号:任何人或者组织,可以从自己的角度来判断,认为法院的裁决有错误,就可以不遵守,可以抗拒,可以公开发表“声明”加以抵制。这样的事情多了,法院的裁决还有什么权威,法律还有什么威信,法治社会又如何建设?寮步镇镇政府本应该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却带头抵制法院裁决,这种示范作用的影响是消极的,或导致其他社会角色竞相效仿。 但这么讲,并不是说寮步镇镇政府不可以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而是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表达自己的“善意”,维护自身的权益。比如,可以当事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让法院中止拍卖,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而不是以发表声明、公开“叫板”的方式。 虽然这一事件的是非曲直还有待调查,但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应允许政府以任何公开的形式挑战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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