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江苏旅客罗某通过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南京至无锡的火车票,乘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尽管出示了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仍被要求补票并加收手续费。随后,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审判长说,原告因疏忽丢失车票,自身存在过错,铁路部门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罗某表示会上诉(12月17日央广网)。 要求乘客丢票后补票,铁路部门的理由是:乘客提供的购票信息不是真正的购票凭据;对车票的使用情况,铁路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跟踪;在官方网站进行了安全性提示,过错皆在乘客。 这种说法,如果基于非实名制,当然说得过去,铁路部门也可以此为自己开脱。但购买火车票实行了实名制,这种说法就难以立足:尽管乘客提供的购票信息非纯粹的车票,但真实性可验证,“难以处理”不靠谱;乘客与铁路部门在权利上并不对等,取证也存在难度,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乘客提供周到服务,是铁路部门应有的责任,其中就包括乘客车票丢失之后,采取何种办法补救最简便。 学生高考准考证丢失之后,都有相应的应急机制和替代方案,车票遗失,技术上显然更易解决。铁路部门要求旅客重新购票,是基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但很显然,此项规定已不符合互联网时代的要求,是对乘客权利的粗暴伤害。事实上,此项规定已有败诉先例。2014年,长沙市民何奎因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随后他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法庭给予了支持,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实名制购票情况下纸质车票不是唯一凭证”。 本来上述案例对解决罗某的火车票遗失案,应具有借鉴意义,但我国未采用判例法司法模式,前案并不具可复制性。罗某不能以此作为维权依据,可谓遗憾。笔者认为,关于罗某的丢票补票案,若不能基于公正客观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必定会造成对乘客权利的伤害,以及对行业垄断下霸王条款的变相保护,无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希望罗某的上诉结果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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