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宁波新闻·民生在线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

错!“一套房”不是保命符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陶琪姜)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至今,仍有不少人存在这一错误观念。日前,海曙法院执行局腾退了位于海曙区南苑街的一处房子,成功解决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疑难案件。而这套房子,就是被执行人沈某的唯一住房。

  2012年年初,沈某驾车碰撞了过马路的周某,造成60多岁的周某受伤。交警认定沈某负全责。之后,周某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依法判决沈某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外,应额外再赔付周某50余万元。不料,沈某拒不履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于是,2015年8月海曙法院对沈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告知其限期腾房,但沈某仍不予配合。12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强制腾退沈某住房。现该房屋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由于此房屋是沈某唯一住房,为保障其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周某为其安排了临时住房,并同意房屋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中的10万元留作沈某租房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像沈某一样以为唯一住房就不会被执行的人很多。虽然相关规定有说‘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是并非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海曙法院法官解释。

  据悉,根据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抑或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有其中一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