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审结原告香港华恒公司与被告澳大利亚高明公司、宁波创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澳合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在该案中依职权查明澳大利亚联邦判例法并据此作出了裁判。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该案关于《转股协议》、《股份转让确认书》的效力认定,涉及公司组织机构或股东权利义务的问题,应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民六庭依托该院与高校共建的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解决了该案法律适用这一最大难题。 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澳大利亚联邦判例法裁判的案件,在全国法院范围内亦属少见。该案的处理为法院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查明外国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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