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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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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家庭”成为家暴的“隔音墙”

  □郭敬波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立起的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12月28日新华网)。

  家被喻为“温馨的港湾”,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矛盾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案件近10%,这是让人何等触目惊心的数字。过去,男女不平等、社会文明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被认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今天,男女平等不仅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在社会生活中也得以实现,社会文明程度和人们的法制观念更是大大提高,但家庭暴力这个社会“顽疾”却一直没有消除。

  10%涉及家庭矛盾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现象是,一些杀人者并不是长期家暴中的“致害者”,而是“受害者”。受虐方在“沉默中爆发”,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杀害施暴方,是最让人唏嘘和最常见的形式。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汤翠连故意杀人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人们不仅要问,她们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她们为什么不向妇联求助?

  观诸现实,过去,家庭暴力问题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虐待罪”也被规定为“只有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再加上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让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造成了“法律总在家暴后”的救济滞后现象。大多只是在“以暴制暴”的恶性事件发生之后,才对平日里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施以刑罚。

  这次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强制报告”制度,使得家暴可被“早发现”;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他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促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及时“收手”;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法律成为其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以后,你可以对邻居家那些“异常响动”适当地“听墙根”了,发现有些“不对头”非但要及时劝阻,还应当及时报警。

  在一个存在家暴的家庭之中,“家庭”非但不再是“港湾”,反而是阻碍被害人呼救的“隔音墙”,让被害人“无路可逃”的壁垒。反家庭暴力法将法律向反家庭暴力的更“前方”推进,就是在让受害人实现自力救赎、社会救赎和法律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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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