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财经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投资理财领域的乱象,P2P网贷的泡沫,贵金属的非法交易,原始股的骗局……有关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擦亮眼睛,远离各种非法金融的诱惑———

非法金融警钟长鸣

  庄豪 绘

  □本报记者  杨绪忠

  海曙记者站 张黎升 张立

  金融案件呈高发态势

  80多岁的杨老汉去年拿出20万元投资一家财富公司,今年上半年得知公司老板资不抵债跑路了。过了几天,他的子女哭着拿着一份投资合同来替父亲报案。原来老人受不了20万元存款“打水漂”,案发后没几天便离世。子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理财合同,方知父亲投资失败。

  记者从海曙区经侦大队了解到,不少非法金融犯罪,专门以老年人为作案对象,前三季度海曙区立案调查的14起金融案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老年人。“投资公司多是空壳公司,有些即便办出了工商营业执照,也涉嫌超营业范围经营,存在非法吸收民间存款的行为。”钱警官告诉记者,这些公司将地址设在高档写字楼,花重金包装公司门面,公司的业务员爱与老人套近乎,以小恩小惠哄骗老人,并以高额的回报率吸引老人投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重点风险领域要当心

  当前,从全国及宁波本地的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重点风险领域,需要广大投资者予以警惕:

  ———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风险提示:投资理财时要认真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明材料,了解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查看其是否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过高的收益宣传,认真评估和判断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选择与自身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方式。

  ———P2P网络借贷。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网络借贷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不断爆发。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此类案件中,有的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有的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风险提示: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不能形成“资金池”,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网络借贷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等线下渠道以P2P网络借贷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贵金属、邮币卡、石油、农产品等的非法交易。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风险提示:非专业人士和没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回避此类交易,特别要当心打着“现货”旗号实质上并没有实物交割的“电子盘”交易。

  非法金融警钟长鸣

  相关法律人士提醒:非法金融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担。

  以非法集资为例:在我国《刑法》中,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非法集资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包括:《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等。

  有关部门为此特别提醒,各类投资类企业要合法经营,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另一方面,也希望投资者增强对非法金融的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