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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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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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同命同价”
还需法律发力

  ■法眼观潮 牧 野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对这一法律规定的是非曲直,长期来都存在着争议。

  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其成长过程和生活所必需的成本支出是不同的,这一客观现实是法律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作出区别的主要原因。就这个角度而言,法律如此规定并无不妥。但作为生命个体和生命权利,却无轻重贵贱之分,因此,因人的身份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赔偿标准,就显得不合理,甚至很不合理。长期以来,一些在城市谋生的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常因户口原因遭受大幅度的赔偿“打折”。这一特殊现象,不但凸显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生命价值认识的偏差,有悖于社会公平。

  可喜的是,社会各界都在为破解这一司法难题而努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呼吁消除相关的障碍,早日统一赔偿标准。一些地方法院也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作出相应的补救,使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2014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表明,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将成为历史,也为填平城乡之间的鸿沟,解决目前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仍然存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当然,要真正实现同命同价的目标,依然需要司法高举改革的大旗,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身权利在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尊重,实现生命价值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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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