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河南省夏邑县新婚不久的小新被查出了艾滋病,将病传染给他的正是新婚妻子小叶。小新后来得知,婚前婚检时,未婚妻即已被检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院并未告知他。医院方面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1月10日中国新闻网)。 婚检机构在这个问题上是很难“做人”的,明知婚检男女是要结婚的,如不告知另一方其准配偶有艾滋病,是在害人,而告知则是违规,被泄露隐私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有可能投诉、追究侵权责任。因此很难说医院的做法有过错。 艾滋病人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病人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这也是隐私权问题上的通行原则。比如公民财产的隐私保护,法律规定无关人无权调查公民财产信息,但利益相关人比如债权人、夫妻等家庭成员是有权调查的,因为财产人的财产关系到这些人的合法利益。 艾滋病人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权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这不公平。而且,这种做法在法理逻辑上也有问题,因为任何权利只能是相对权利或叫有限权利,必要时应作合理让渡。同为权利,制度上出现了厚此薄彼,这是不好解释的。 当然,目前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绝对保护”,立法初衷不可能“厚此薄彼”,而是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在艾滋病传播渐增的背景下,相关立法必须与时俱进。立法机构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缮,以避免因片面保护艾滋病人隐私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否则,医疗、婚检机构在这种问题上就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这之前,国家卫计委应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以指导性文件等方式,紧急叫停对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绝对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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