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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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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职务犯罪”不该太纠结

  王传涛

  

  1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会议指出,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制定对举报人保护工作的保密和保护措施,并积极预防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1月12日《京华时报》)。

  保护与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是群众行使监督权和举报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的重要保障,更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正因此,制定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规定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成为2016年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举报职务犯罪既有很高的道德风险,又有很高的职业与人身安全风险。在许多人眼中,“举报”代表了打小报告,代表了对别人的仇视,冲击了国人中庸的工作生活态度,是心胸不开阔的表现。在被举报人以及被举报的单位看来,举报通常是“叛徒”才做的事,与正大光明分处两个世界。举报了别人,通常被认为是不忠诚的,举报人可能从此不会再有太大的职业提升空间,反会处处被穿小鞋。更可怕的是,如果举报行为被认为是损害了“大家的利益”,举报人很可能会招致多种形式的报复,包括人身安全威胁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道德与职业、人身安全的高风险,让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步履蹒跚。许多人哪怕是受一辈子的委屈,也不愿意伸张正义、打击罪恶。这显然不应是现代社会的应有状态,更与公民社会、法治建设背道而驰。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制度,就是让“举报职务犯罪”者不再纠结,让每一位公民、每一位监督者拥有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可以肯定的是,有了监督与举报,全面从严治党就会底气更足,有了保护和奖励举报制度,任性的权力就会得到更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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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