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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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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先拧紧法治“发条”

  姜明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就是要在法治框架内解决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无论决策还是执行,或者解决争议,都需要随时审视自己的行为在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上是否合法,拧紧法治“发条”,严格遵循以下法治规则。

  优先适用规则。指如果相应事项的处理既有法治方式又有其他方式可以适用,应优先适用法治方式。例如,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既可以运用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法治方式,也可以运用信访、领导批示、办公会议研究等行政手段和方式,应首选前者。只有在不具备适用法治方式的条件或者法治方式已经用尽但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才选择法治方式以外的方式。

  协调适用规则。指相应事项的处理有多种方式可以适用时,必要情况下可以综合运用,并协调这些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求取得最佳效果。例如,城管部门处理摊贩占道经营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摊贩和城管的行为,对违法摊贩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集贸市场,安排和引导摊贩集中经营、租门面经营,开办早市、晚市,让摊贩限时限地点经营等等,不能只想到处罚、强制。

  比例规则。指选择法治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强度要与所处理事项和问题的性质相适应、成比例,不能“高射炮打蚊子”。一般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例如,对具有某种违法行为的企业,法律规定了多种制裁方式: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如果企业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严重威胁,就不应选择后两种较重的制裁方式。

  程序制约规则。指处理相应事项和问题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受程序制约。例如,政府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疑是法治方式,制定机关必须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如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事前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风险评估、论证等。又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均是法治方式,前三者有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后三者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应遵守相关正当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和说明理由、听取申辩等。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会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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