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制图 庄豪 |
本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方 芳 桂 凌 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两起刑事案,被告人是两名60多岁的老人。法官感叹,临近春节,大多数老年人都在兴奋地盼望着与家人过个团圆年,但他们却要走进监狱,其内心的痛楚和孤独可想而知。 近日,我们走访了法院和检察院,对近年来有所上升的老年人犯罪现象进行了调查。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关注老年人,关注这个特殊群体中少数人的失足和堕落,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重大意义。 花甲老人案底累累 占比虽小不应忽视 日前,花甲老人孙某被检察机关批捕。去年2月和4月,孙某以问路为借口进入邻近村民家中,趁人不备,盗取钱财。事情败露后,公安机关考虑到其情节较轻,对孙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不料,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孙某准备去朋友家,经过一户人家时发现大门开着,孙某便佯装询问“有没有人”,在没有听到应答后,她临时起意进入房间,偷走了一只钱包,内有5400元现金和两只金戒指。 类似的老年惯犯在各地都有出现。 去年5月,象山石铺镇。已过花甲之年的励某在逛街时“顺手牵羊”,一部苹果手机和420元现金,被抓了个现行。让承办检察官吃惊的是,查阅励某的犯罪档案,竟先后有21次因盗窃、诈骗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判处刑罚的记录。 甬上老年犯罪总体情况如何?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来看,虽然老年人犯罪在整个社会犯罪中所占比例和整个老年人口中所占的比率都比较低,但从绝对数量来讲,老年人犯罪亦不鲜见,且不乏惯犯。 数据统计显示,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中,犯罪时年龄在75周岁的人有25人。来自象山检察院的一份专项统计更为详细,在该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有44件51人,占案件办理总数的2.05%,其中75周岁以上的老人有2人。 虽然占比不高,但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老年犯罪一直广受关注。且从作案类型来看,近年来老年犯罪愈来愈呈现出多样性,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四大类。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则主要是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常见为容留他人吸毒等。 家境殷实却屡盗窃 缺少慰藉渐成犯罪要因 去年7月,在宁波一家医院的电梯内,67岁的老陈因盗窃被当场抓获。匆忙赶到的子女,充满了惊讶和无奈。 原来,老陈盗窃已非第一次。翻阅其档案,有据可查的,老陈就有4次因盗窃被法院判刑的记录。更让其子女难堪的是,他这次在电梯内被现场抓获,还正处在缓刑期。 “大半年前,爸爸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我们想着把他接到身边方便照看,再说他身体也不好需要动手术。万万没想到,刚动完手术还没出院,就在医院里出这样的事情。”老陈的女儿说,她和哥哥都已在宁波成家立业,家庭条件还算可以,父亲的手头也从不缺钱,却不知道他为什么总是去盗窃。 反复询问,老陈也只是一句话:看见了就总想伸手,控制不住。 “这是一种心理疾病,盗窃成瘾。通过盗窃,不仅能快捷地获得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能获得令人兴奋愉悦的成就感,从而形成一种习惯行为,明知盗窃是违法的,甚至自己也知道不能去偷,却不能自控。”心理咨询师提醒,这种情况多发于缺少慰藉的老年人身上,有时并不是因为子女关爱不够或者缺钱,而是因为生活中缺少慰藉的方式。所以,帮助这样的老人,首先要帮助他们找到一种排解的方式来转移注意力。 同样因为缺少慰藉,导致老年犯罪中性犯罪也占到了一定比例。去年,仅江东法院受理的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就有4起。 “一些老年男性,尤其是丧偶、离异或未婚者,仍有正常的生理需求。当需求无法满足、情感得不到宣泄时,就容易引发性犯罪。”江东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自身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更应引起重视。 当缺少慰藉和关爱正逐渐成为老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就更加不容忽视。司法实践中,不少老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追根究底是因为缺乏来自家庭和社会的足够关爱,导致心理上陷入孤独和失落,进而表现出偏执、狭隘、悲观等心理特点,若得不到及时排解,很有可能以犯罪的形式张扬自我。 同时,一些老年犯罪人文化程度较低,特别是农村老年犯罪人更是以文盲或半文盲为主。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使得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处事,易引发犯罪行为。86岁的钱某正是因为此才不小心触了法。 2013年底,钱某在田里撒下一把罂粟种子,长成后数量达到773株。《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钱某称,在农村种罂粟很普遍,一般都是用来治牙痛、肚子痛等小毛病,没想到会犯法。 也有一部分老年犯罪由父子、母子、夫妻关系不和谐等因素诱发。老年人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夫妻、亲子关系也受到影响,如家庭经济支配、赡养义务等,都可能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旦矛盾激化,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演化为犯罪。 根治要惩更要预防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根本 关注老年人,是整个社会应共同承担的责任。那么,如何既有效遏制老年犯罪,又充分保护老年人群体呢?检察官建议,要惩,更要注重预防。 从“防”来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绝不是对所有犯罪的老年人一律从宽处理,政法机关还必须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江东民警曾在超市内抓到一名白发苍苍的小偷。保安告诉民警,这位老人是个“惯偷”,但以往每次被发现后,都因其年纪太大而大事化小。随后民警查了一下记录,结果发现这名老人曾在家乐福、乐购等大型超市有过多次类似不良记录。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在相应放宽对老年人犯罪处罚的同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正确把握“从宽”的度,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时的精神和健康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量刑,绝不是一律从宽。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不应当从宽,而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老年犯罪人,应相应从宽处罚。 从“防”来说,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来遏制老年人违法犯罪,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预防老年人步入歧途就是对老年人权益最大的维护。政法机关不能忽视对老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应该多组织他们参加普法教育,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 另外,要加强对老年犯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等各方面的功用,落实其生活保障措施,关注其思想行为变化,预防再次犯罪。 更重要的是,应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老年人心理疾病的根源,很大程度上都源于太孤单。人一孤单,就容易幻想,容易生事。”心理咨询师建议,一方面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多陪老人聊聊天,排遣老人的寂寞心理;另一方面,老年人自己要学会调节,走出家庭,多参加社区活动,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 同时,政府应着力建立更为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确保孤寡老人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困的家庭中的老人都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大社会募捐、企业资助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确保城乡老人的物质需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能够得到更多保障。 刑罚不是目的,从宽处理也不是社会所追求的,而所有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夕阳红,才是根本。 相关链接 老年犯罪五大特点 相比较其他人群,老年人因生理、心理所处的特定年龄段,使得其犯罪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是犯罪年龄段相对集中。一般来说,在整个社会的犯罪总数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据象山检察院对近两年犯罪人年龄情况的统计,2014年,50岁以上的犯罪人占犯罪人总数的7.65%,2015年这个比例为7.84%。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犯罪的比例逐渐降低。其中,60-69岁这一年龄段犯罪所占的比例高达92.10%,70-79岁这一年龄段犯罪所占的比例是5.26%,80岁以上所占的比例是2.63%。 其次,受害人群以妇女和儿童为主。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开始显现出不同程度的衰老,因此老年人通常会把作案目标锁定在反抗能力比较弱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弱势人群,妇女和儿童就成了该类案件的主要受害群体。 第三,男性犯罪率远远高于女性,性犯罪占一定比重。老年犯罪中,男性一直远高于女性,象山检察院对近5年老年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老年男性犯罪所占的比例是88.73%,而老年女性犯罪只占11.27%。 第四,老年犯罪还呈现“一高一低”态势,即农村老年犯罪率较高、犯罪老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统计显示,在老年犯罪案件中,农民占半数以上。检察官分析,农村地区由于子女分家、外出务工等原因,减少了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使得老年人精神空虚,孤独感强烈。此时如果受到外界的刺激或者诱惑,极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受教育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现象也较为突出。在象山检察院2011-2015年审结的60岁以上的67件74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中,文化程度最高为高中,仅有1人,占总数的1.35%;占比最高的是小学文化,有45人,占总数的60.81%;文盲或半文盲有20人,占比27.03%。 第五,从犯罪手段来看,智能型犯罪比较突出。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因素决定了老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的比率偏低,而教唆、诱骗、包庇、盗窃等犯罪较为常见。 (董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