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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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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不能成为环保不作为的借口

  郭敬波

  

  近日,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将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费共计1000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这是全国第一起大气诉讼案。金岭化工因排放持续超标,曾遭到当地环保部门罚款1500万元,但并未停止违法排放行为(1月22日《法制日报》)。

  环保法明确规定,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关闭。既然金岭化工“持续超标”,不停止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为何不在罚款之后动用这些强制措施?只罚不治其实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好在环保法还为公众维权打开了另一条通道———“环境公益诉讼”。早在2015年初,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就发起过对福建省南平市毁林一案的诉讼,这次1000万元的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费诉请,是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偏少,到目前仅有四五起,并没有出现之前某些专家所担忧的“井喷式”增长。一些法院专门成立了环保法庭,却“门前冷落车马稀”,根本无案可办。

  是公益组织不积极主动维权吗?并非如此。打一起环保公益官司,需要公益组织具有一定财力、环保和法律专业知识,而当前大部分公益组织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并没有这个能力,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一方面公益组织还无力扛起环保的“大旗”,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借坡下驴”,对于公众的查处要求,以“你们可以到法院告呀”来搪塞。

  事实上,环境公益组织“该告去告”,绝对不是环保部门“该管不管”的理由,对于怠于履行职责的地方环保部门,其他权力机关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前不久,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就以该县环保局为被告,提起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对此,曾有网友质疑,只“确认违法”并不对环保局进行处罚,说是“公益”,又有何“益”呢?这是个误解,实际上“益”处很大,该判决给地方环保部门一个警示:要时时刻刻地盯牢那些污染企业,否则检察机关就会盯上你。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对改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局面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应当看到的是,不管环境公益诉讼提出多高的恢复生态费用请求,仍然只是“事后补救”措施;不管环境公益诉讼确认多少个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仍然无法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司法权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公民维权的“捷径”。而且,大气污染治理不单单是“钱”的事,即便该官司打赢了,金岭化工赔钱了,是否意味着他就可以“合法超标排放”了?

  与司法权的事后性、被动性、救济性相比,环境监管行政权具有事前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非但可以随时对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发现矛头及时处理,对排污企业进行处罚,还可以直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更有利于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如果环保部门借“公益诉讼”的坡下驴,等于给公民一把自卫的“小刀”,却拆了公民防身用的“城墙”。

  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文件,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障碍,这必将使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子更加平坦。但对于政府环保部门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绝对不是行政不作为的借口,仍然要“走好自己的路”,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当好“排头兵”。否则,地方环保部门会更多地被推上环保公益诉讼的被告席,这无异在“打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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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