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 2015年4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郑州市“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朱某义等人认为,该《通告》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祭城路”路名。2月2日,河南新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月3日《大河报》)。 现实中,城市道路更名现象并不少见,但引发行政诉讼的,该案是全国首例。案件最终结果如何,需要等待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但该案最值得思考的,并不仅仅是对裁判结果的审视和考量。 城市道路是关涉广大市民利益的公共财产和资源。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照此,郑州市政府将“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地名的更改关涉多方面的权益,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无疑扩大了地方政府更改道路名称的权力。现实中,如何命名、怎么命名,由政府权力左右,公众缺乏充足的话语表达权和决定权。 城市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面对诸多道路命名的需求,但假如只是将命名权交予政府,无疑变相剥夺和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从这个方面而言,不能将该案当作普通的个案,而应借助于该案的诉讼,审视道路更名所面临的法律掣肘和障碍,在立法中植入多元化的因素。 道路命名应该恪守尊重民意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表达,在符合市民自身意志的范围内对道路名称作出选择。比如,《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就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同时,道路命名还应该兼顾城市文化以及路名个性的需求,在道路更名的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结果公正合理。 对围观者来说,该案结果如何并不重要。大家关心它,是因为从中看到了普通市民公益诉讼意识的觉醒,同时,能够让我们反思相关法律在立法层面的短板和不足。相信这起案件对全国其他城市道路命名与更名有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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