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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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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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往事

说不清、道不明的债务仍得承担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生  

  春节过后,北仑区的黄女士终于拿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这是一场让她感到身心皆累的漫长诉讼,共经历了近一年时间。

  实际上,在两年前,她与丈夫的离婚谈判就开始了,但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两人的主要分歧在于如何处理80万元的债务上。这笔钱是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裂痕时,其丈夫出面向人借的。黄女士对这笔债务不予认可,称丈夫借钱时自己完全不知道,也不知用于了何处,因此,与自己无关,要求丈夫一人承担。但法院的判决却让黄女士感到失望:法院认为,黄女士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80万元债务是其丈夫背着她向他人借入,并用于他个人消费,据此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偿还。

  面对法院的这一判决,黄女士感到不解,她委屈地向主审法官表示:“我与丈夫的离婚谈判两年前就开始了,这笔欠债是在这之后所借,为什么要我共同偿还?”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在离婚诉讼中,类似黄女士这样的当事人真不少:一些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配偶曾举债,因此拒绝承认;有的虽然知道有债务存在,但否认与自己有关。对此,他们都有一个共同感受,婚姻已成往事,这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债,为什么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鄞州区的刘先生办了一家小型企业,经营还算正常,妻子徐女士在当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刘先生从不让她染指生意,夫妻两人的家庭生活所需的各种开支,都由刘先生承担。去年夏天,刘先生驾车去江苏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徐女士还未从悲伤中脱离出来,又遭遇了新的打击:有人找上门来,说刘先生生前欠其三笔债务,连本带息共120余万元,要求徐女士偿还。

  徐女士非常吃惊,因为她丈夫生前从未提及这些债务,但对方持有的的字据非常规范,而且确实有刘先生的亲笔签名。徐女士立即表示,该款并非自己所欠,也不知道欠款事由,更未参与生意,以此为由拒绝。对方见徐女士否认,不再与她争论,而是直接上了法院起诉。徐女士请了律师参与诉讼,但法院经过审理后,仍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一方经营所负的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符合一个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否则,即使一方不知道有这笔债务存在,但只要其无法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这个条件就不能成立。而根据相关法律:“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这两个法律规定,再来看本案的情况。刘先生立下字据的这3笔债务,发生在刘先生与徐女士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徐女士不知道丈夫曾出面借债,但她不能证明这笔债与自己的生活无关,而欠条上明确写明,债务是用于经营,而经营的收益与徐女士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法律上说,从一开始,这笔欠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女士想要免责几无可能。

  婚前借款用于婚后生活,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江北区的陈某在与田某结婚前两个月,曾向同学朱先生借款30万元用于开办小超市。两人结婚后,田某与丈夫陈某一起经营这家超市。然而,结婚不到三个月,两人就出现感情危机。田某在咨询律师后,要求与陈某签订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其中明确,在正式离婚前,所有生活费用实行AA制,其余各自收益及债务各自负责。果然,到了去年年底,两人正式提出离婚,在达成协议后办了离婚手续。在田某看来,自己现在与陈某已无任何关系,完全恢复了自由身。没想到,今年元旦过后,田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朱先生追讨前夫陈某一年多前向他借的那笔30万元债务。对此,田某感到非常不解:她与陈某已经离婚,两人对于债务问题也已达成协议,已经言明是“各自承担”,而更为关键的是,这30万元是陈某结婚前所借,与自己更无关系。

  田某理直气壮地参加了诉讼,并向法院亮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坚决拒绝了原告朱先生要求她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请。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却大出认为自己必胜的田某之所料,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田某被判与陈某共同偿还30万元。

  

  [说法]

  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田某来说,要理解法院对于这起诉讼的判决,确实可能需要更多的理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总体上,婚前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了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债务人(夫妻),如果其中一方要免除对外债务义务,就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要么是借款前告诉第三人(债权人),他们已经就财产达成了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如果第三人仍然愿意借钱给一方,那么就与另一方无关;要么是能够证明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在田某经历的这起案件中,债权人朱先生并不知道田某与陈某之间的约定,而这笔30万元的借款却用于了田某夫妻婚后的超市的经营,而这种经营的收益明显是共同所得,这就决定了田某也得为债务担责。

  债务虽已分割,想要完全脱身不易

  去年国庆前,王某终于决定关闭已经营了三年的饭店。由于各种原因,饭店一直处于亏损,而从去年开始,这种亏损越来越严重,王某不堪承受。而更让王某感到不安的是,为了饭店经营,他曾举债100多万元。王某对家人很有责任感,为了不影响妻子儿女今后的生活,他提出了一个想法:马上与妻子叶女士离婚,所有财产都留给家人,自己承担一切对外债务。叶女士虽然不忍,但想到这笔巨额债务的压力,还是点头同意,两人订了协议,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随后又办妥了离婚手续。

  果然,在他们离婚后不到一个月,听到王某饭店已到闭消息的债主就上门讨债。其中最大的债权人为黄女士,她一共借给王某80万元。黄女士发现王某已离婚,而他虽然承认欠债,却声称一无所有,等以后有了钱,才能归还。

  黄女士直觉到王某有通过离婚逃避责任的目的,于是立即向法院起诉,并将王某和其前妻叶女士都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所欠债务。

  本案开庭时,叶女士以自己已与王先生离婚、债务已经分割给王先生承担为由抗辩,并提出了公证作为证据。但叶女士的这一手段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法院照样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王某、叶女士夫妻的情况并不少见,他们在面对共同债务时,往往通过离婚手段,把夫妻所负债务归为其中一人,企图以此逃避债务,甚至以公证、判决获得所谓的法律效果。但实际上,这样的约定和判决只是在夫妻之间明确了债务性质,对于债权人并不产生效果。换句话说,这种约定不能改变对外债务为共同债务的本质。对此,相关法律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本案中的王某、叶女士虽然提前作了准备,王某颇具男子汉气慨地扛下了所有债务,企图让妻子脱身,但这也只是一厢情愿的自作聪明罢了,法律对此并不认可,该共同偿还的债务谁都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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