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5年3月,杨先生与汤女士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写明:双方共同购置的一套房屋,归汤女士所有,汤女士补偿杨先生80万元。汤女士当时表示,准备将房屋出让,在获得现金之后才能付款给对方,但杨先生担心这个期限太长,可能出现各种不能预料的问题,因此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四个月后,房价下滑,无法按照原先设想的价格将房子出售,于是,汤女士要求杨先生降低补偿金额。双方经过协商,最终确定把房屋补偿款降至60万元。去年10月,汤女士将房子卖出后,把60万元款项付给了杨先生,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此时,杨先生感到后悔,要求汤女士按照原先双方所签的补偿80万元的约定,再支付给他20万元。汤女士问,对方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法] 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通过法院判决,领取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判决之前,双方即使签订过离婚协议,但在法律上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 那么,对于离婚登记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者补充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夫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离婚协议上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也是彼此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本案中的杨先生与汤女士,曾签订离婚协议,但后来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双方同意对原先的协议进行变更,因此是有效的,而且,这个变更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签订的,同样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就决定了杨先生不能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再要求汤女士履行原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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