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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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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法官一个“躲”的机会

  郭敬波

  

  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歹徒逃跑后自杀身亡(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

  对马彩云法官被歹徒枪杀事件,有人说马彩云法官也真够笨的,歹徒明明拿着枪,为何不躲起来,干吗要往枪口上撞?诚然,三十六计,走为上策,惹不起,躲得起,“躲”确实可以暂时避开锋芒。然而,还有句老话,叫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这样“躲”终归不是办法。

  笔者同样身处审判一线,也曾有当事人无理纠缠甚至人身威胁:“我找人弄死你!”我说:“来吧,你弄死我,我是烈士,你是杀人犯!”我自认站在正义的一边,而“人民”都站在我这一边,有这么强大的“后盾”,我怕谁?

  每个法官都想让自己的案件“胜败皆服”,都想让自己的案件“案结事了”,但事实上那只是一个理想图景。正如“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一样,法官“永远无法说服一个不讲理的人”。不管你如何“辨法析理”,不管你如何“判后答疑”,不管你如何“骂不还口”。

  “逆来顺受”不足以息事宁人的时候,法官怎么办?在当前“谁的案件谁负责”的信访机制下,法官“惹不起也躲不起”。马彩云事件当天,法官微信群内有不少法官问:“我手头也有几个难缠的离婚诉讼,该怎么办?”群里顿时孤独寂寞冷,因为没有人能够告诉他们答案。

  在当前法官人身安全缺乏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应当给法官一个“躲”的机会,扩大允许法官“回避”事项,不仅限于民诉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还应包括当事人信访、纠缠、威胁等情形,有这些情形,说明当事人已经对法官失去了基本信任,这是潜在的安全隐患。

  这样会不会造成法官拈轻怕重,争相不办难案?笔者认为不会,因为启动这种“回避”的条件,是当事人以信访、威胁等形式表现出对某位法官的极度不信任,法官不能主动回避,该办的案件还得办。这虽不算是上策,但总比束手无策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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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