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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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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宪法宣誓”有利依法行政

  朱 立

  

  2月26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选举产生和表决通过的5名国家工作人员依次走到宣誓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据悉,今后对于人大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宪法宣誓将成为一种常态(2月27日《宁波日报》)。

  对于宣誓仪式,我们并不陌生,从小到大或多或少经历过各种宣誓,比如少先队员的入队宣誓、共青团员的入团宣誓、共产党员的入党宣誓等。在这些宣誓仪式上,我们面对队旗、团旗和党旗大声宣誓,通过逐字逐句朗读誓言,一种庄严神圣的使命意识自然扎根心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宪法宣誓誓词共70个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我们常说“知行合一”,就是要在思想上了解,在意志上认同,并在行动上加以体现。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人的心灵,使其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因为宣誓词中“忠于和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之意,归根到底就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群体,手抚宪法宣誓过了,就应树立宪法意识,做好表率,带头践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理念;时刻牢记手中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时刻提醒自己克己奉公、勤政为民,切实做到有权不可任性,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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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