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困扰我国家庭的一大问题。我市是全国较早惩治家庭暴力的城市,早在2008年11月1日,就开始实施《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之后,各部门通力合作,为该条例的实施做出了不懈努力。 2009年,市妇联与市民政局联合建立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庇护,为诸多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市司法局依照《条例》要求,将因家庭暴力主张离婚的和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纳入援助范围。同时,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最低生活保障放宽至最低工资标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对110接处警系统作了修改,把“家庭暴力”从其他警情类别中独立出来,方便110指挥中心快速下达指令,及时出警。 2013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工作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累计发出人身保护令21份。从效果看,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没有出现继续实施家暴的现象,案件处理总体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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