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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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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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诉请离婚,
先须取得对方同意

  近日,我市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案作出裁决,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被驳回,这一裁决结果体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现役军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陈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家庭日常生活事务都由其妻子一人承担,久而久之,彼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去年6月,顾某回家时,两人发生争执,其妻子称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顾某表示,自己不久将转业,希望妻子珍惜夫妻感情。其妻子坚持起诉,顾某虽然不愿离婚,但承认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但让他们两人都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在审查了两人的基本情况后,作出了驳回顾某妻子要求离婚的诉请。

  为何在顾某自己承认感情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仍然驳回其妻子提起的离婚诉请呢?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种特殊情况,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而所谓重大过错,主要是指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顾某是现役军人,虽然他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实际上也并不同意离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顾某自己同意,其妻子不得在其服役期间起诉离婚,也就是说,顾某妻子的起诉本身就不符合规定。

  (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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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