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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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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责任需“法定”

  晏 扬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制定《服务责任法》。朱列玉表示,目前我国消费已经从产品逐渐转为服务,提供服务出问题怎么问责,需要一部法律来明确。现在银行卡被盗刷不时发生,银行应当承担服务不到位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储户(3月7日央视)。

  朱列玉代表的意见契合民意,赢得网友普遍称赞。就在前几天,一条新闻引发热议:美籍华人冒先生的借记卡中40多万元被盗刷,冒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上海长宁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对冒先生的损失全额赔付并支付相应利息。

  储户的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从司法机关到民间舆论已形成共识。问题是,银行究竟该赔偿多少,似乎没有一个准谱。在此前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只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储户部分损失,有判赔50%的,有判赔70%的,有判赔80%的,五花八门。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也是很不严肃的,因为这些案件中,储户所遭遇的情形几乎相同,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本不该相差如此之大。

  但细究起来,也不能全怪法院,因为法院判决时所能依据的法律条文,只有《商业银行法》中的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这条规定笼统而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加上储户是否泄露过银行卡密码,是一个难以证实和证伪的问题,银行和储户往往各执一词,因此,一些法院左右为难,采取“和稀泥”的方式,判决储户和银行各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可见,朱列玉代表所提议案的确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发,责任该如何划分,亟须法律予以明确。法院判决不能总是“和稀泥”,而要有明确的依据和准绳,以保证公平公正,让储户和银行双方心服口服。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除非银行可以举证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不仅是为了充分保护储户的权益,而且可以倒逼银行提升技术,弥补管理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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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