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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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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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与
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是举证困难,为改变这一状况,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维权的举证责任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

  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相关争议时,将原先由消费者举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改为由生产经营者举证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但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非是无条件的,大致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是发生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是“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并不仅仅只有条文中所列举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只要符合以下特点的商品或者服务都在内:

  1、使用周期长,基本都在两年以上,消费者在购买之后,短时间内不会轻易更换;

  2、科技含量高,制作工艺或者流程复杂,技术性强或者结构程序复杂,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掌握该类商品或者服务较为深入的信息,难以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时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

  3、鉴定难度大,就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后,一般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鉴定费用高昂。

  其次,维权争议必须在“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据了解,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成熟经验。

  不少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时往往不及时检查,造成以后维权的困难。因此,消费者必须养成及时检查商品或者服务成果的习惯,不要因为一时的懈怠而导致将来无法维权,否则只能自叹“有钱,任性”。(赵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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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